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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3-10-07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为我省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与决策参考,特设立“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以下简称省人文课题),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人文课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山东实际,着重围绕理论前沿及社会关注焦点,开展对策应用研究,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智力服务。

第三条  省人文课题管理贯彻“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文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文课题办)设在省社科联社团管理部,负责课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课题规划与选题

第五条  省人文课题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年度课题指南或自行申报课题项目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由省人文课题办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发布,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一季度。自行申报课题在省人文课题办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后,在当年度五月由省人文课题办完成汇总后,按课题评审程序择优立项。

第六条  省人文课题要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立足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侧重对策性、应用性研究,大力推动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服务,促进全省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省人文课题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地域特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七条  省人文课题特别重大项目,以省人文课题办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方式立项,经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由省人文课题办具体组织。

鼓励支持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攻关课题立项。

第八条  省人文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著等。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为1年,专著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以研究报告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申报

第九条  省人文课题设招标课题、自主申报课题两类。

(一)招标课题。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山东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发展实践中以及省领导及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为研究内容的课题。选题由省人文课题办向有关领导、决策应用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征集,面向全省招标;

(二)自主申报课题。指申报者以课题年度申报指南为方向选择的课题或申报者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的课题。

第十条  省人文课题办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招标课题选题并发布《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指南》,发布各类课题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申报者可按指南申报课题,亦可自行拟题申报。

第十一条  省人文课题主要面向全省社科界,各省级社团、市社科联、大企业社科联集体或个人会员,各高校、科研院所、党校的相关人员,均可申报课题。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一)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招标课题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对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五)已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省社科联各类课题与重点项目并尚未结项完成者,不能申报当年度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省社科联当年度设立的其他各类课题及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度不同情况,分别设立招标课题、自主申报课题以及自筹经费课题。

第四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需按要求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及《课题申请活页》,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党校的科研部门(各省级社团、市社科联、大企业社科联由相应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省人文课题办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组织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择优立项。

对于涉密或特殊情况课题,由省人文课题办按照有关法规另行确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鼓励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较强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相应管理领导工作,熟悉被评课题相关学科专业领域。

第十七条  实行课题及项目立项(结项)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由多部门人员组成,参与课题组或有直系亲属申报课题者不得担任课题及项目立项(结项)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省人文课题办正式下达《课题立项通知》时,在有关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发布。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文课题实行协议制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在《课题立项通知》下达后,课题负责人与省人文课题办签定《立项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与省人文课题办共同承担管理责任。课题负责人依照《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有关约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课题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二十条  省人文课题实行课题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研究进度,积极发表阶段性成果,严控经费使用范围。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省人文课题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课题申报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一)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一般第三季度立项,第二年10月前结项。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半年到1年,但须填写《课题延期结项申请表》,报省人文课题办审批同意。

(二)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课题研究方向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课题负责人,须填写《课题负责人变更申请表》,报省人文课题办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课题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及时签订《立项协议书》或违反协议规定事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课题研究方向的。

(四)在规定的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课题,省人文课题办予以公示,通报申报单位并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二十三条  省人文课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人文课题资助经费课题包括招标课题和部分自主申报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课题研究经费。省人文课题办鼓励各课题申报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课题配套经费,支持课题高质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省人文课题办分期下拨各申报单位,首次拨付在《立项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后续拨款视课题研究结项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后期经费不予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予拨付后期经费并追回前期所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申请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申报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课题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课题申报单位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按课题经费总额的4%提取。

(十)其他: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律纳入申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课题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参与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课题结项后要及时办理审批结账手续。

第七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省人文课题完成后,均需结项鉴定,履行结项手续。招标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省人文课题办组织专家进行;自主申报课题最终成果鉴定由课题负责人会同申报单位组织。

(一)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鉴定申请表》,提出课题鉴定专家成员拟选名单,申请结项鉴定。各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条件包括,课题组顾问不担任本课题成果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省(部)属高校及科研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拥有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人。

(二)经省人文课题办审核同意,下发《课题鉴定组成员名单》和《课题鉴定函》,课题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组织鉴定工作。

(三)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填写《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结项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人文课题办。

(四)省人文课题办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省人文课题。课题结项情况在《山东社科界》及有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主要为论文、调研报告、专著等。课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课题负责人按《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第三十条  课题最终成果在公开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年度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字样。

第三十一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课题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申报单位审核后报省人文课题办。省人文课题办对具有较大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编印《社科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省人文课题办每年组织专家对年度结项课题进行评选,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择优予以结集出版。

(三)鼓励课题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四)课题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等情况,并上报省人文课题办。省人文课题办将予以推广宣传。

(五)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成果的出版发表,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的相关申请工作可在省社科联网站www.skj.gov.cn课题管理栏目处浏览并下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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