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优秀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三项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更新日期:2013-10-11
校字[2006]16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奋发成才、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在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基本学习生活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教财字[2005]19号)关于“各高校要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统筹用于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生奖励等”的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奖优助困、用足用好”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三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日制在校师范非师范类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基金的提取标准
学校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的10%提取优秀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基金。其中70%作为优秀学生奖励基金,14%作为勤工助学基金、16%作为困难补助基金。
三、优秀学生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三项基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
1、优秀学生奖励基金
优秀学生奖励基金按照标准提取,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核算,主要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奖励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奖励等。优秀学生等奖学金每学年由学生处组织评定,一次性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评定比例为:
(1)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1200元)评定。
(2)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800元)评定。
(3)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25%(每人200元)评定。
其余部分用于院系及班级奖励,由学生工作部统一掌握。
以上奖励金额参照有关评奖评优文件执行。
2、勤工助学基金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按照标准提取,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核算,用于全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由学生工作部统一掌握安排使用。
3、困难补助基金
学生困难补助基金按照标准提取,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核算,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金基金、困难学生大病补助等。其中2%统筹使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统一安排使用;3%用于全校学生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使用;7%用于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由各学院和学生班级掌握安排使用;4%用于学费减免、大病困难补助等,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使用。
四、本办法自2006--2007学年开始起执行
同时,取消每生每月的生活补助和原三项基金管理分配办法,原师范类奖学金改为优秀学生奖学金。2006级(不含06级)以前的学生继续执行原有的规定。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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